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为GA/T2000的第10部分。
本部分代替GA214.5—2004《常住人口管理信息规范 第5部分:居民身份证申领原因代码》,与GA214.5—2004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变更了标准名称和标准号;
———增加了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首次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申领原因(见第3章);
———修改了代码“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申请领取”的说明(见第3章,2004年版的第3章);
———修改了代码“年满十六周岁公民申请领取”的说明(见第3章,2004年版的第3章)。
本部分实施之日起GA214.5—2004即行废止。
本部分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提出。
本部分由公安部计算机与信息处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浙江省公安厅治安总队、福建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广东省公安厅治安局、北京航天金盾科技有限公司、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鸿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天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仇保利、刘欣、唐玉建、张若峰、方鹏、张晖、李冰、刘杰、王立群、陈海滨、肖睿。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A324.3—2001;
———GA214.5—2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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