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的第4章、第6章、第7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A802—2008《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与GA802—2008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
———增加了“道路车辆”的术语和定义(见3.1);
———修改了“机动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2,2008年版的2.1);
———修改了“汽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3,2008年版的2.2);
———修改了“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3.1、3.3.2、3.3.3,2008年版的2.2.1、2.2.2、2.2.3);
———增加了“中置轴挂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4.2);
———修改了“半挂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4.3,2008年版的2.5.2);
———增加了“汽车列车”“乘用车列车”“货车列车”“全挂汽车列车”“中置轴挂车列车”“半挂汽车列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5、3.5.1、3.5.2、3.5.2.1、3.5.2.2、3.5.3);
———修改了“摩托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6,2008年版的2.4);
———修改了“有轨电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8,2008年版的2.3);
———修改了“特型机动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9,2008年版的2.8);
———增加了“拼装车”“非法改装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12、3.13);
———修改了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中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的说明(见表1,2008年版的表1);
———增加了“机动车实车的车长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者其他技术资料记载的机动车车长的公差应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的规定(见表1的注c);
———增加了“面包车”“专用校车”“车辆运输车”“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中置轴挂车”“车辆运输半挂车”等机动车结构术语的说明(见表2);
———修改了“普通客车”“专用客车”“厢式货车”“仓栅式货车”“集装箱车”“特殊结构货车”“自卸货车”“厢式全挂车”“仓栅式全挂车”“自卸全挂车”“厢式半挂车”“仓栅式半挂车”“自卸半挂车”
“低平板半挂车”等机动车结构术语的说明(见表2,2008年版的表2);
———增加了“货车、全挂车和半挂车的载货部位为非栏板结构时,若载货部位具有自动倾卸装置,结构术语确定为‘载货部位的结构特征+自卸’,如‘平板自卸’”的规定(见表2的注c);
———修改了机动车的使用性质分类(见6.1,2008年版的第5章);
———机动车使用性质细类表中,修改了“运送幼儿”“运送小学生”的说明,增加了“运送中小学生”“运送初中生”的说明,删除了“其他校车”的说明(见表3,2008年版的表3);
———增加了“生产经营性车辆”的说明(见表3的注a)。
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应朝阳、刘雪梅、张军、李毅、孙巍。
本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A802—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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