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T946《道路交通管理信息采集规范》分为六个部分:
———第1部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信息采集和签注;
———第2部分:机动车登记信息采集和签注;
———第3部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信息采集;
———第4部分:道路交通违法处理信息采集;
———第5部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信息采集;
———第6部分:道路交通管理辅助信息采集。
本部分为GA/T946的第2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GA805—2008《机动车登记信息采集和签注规范》,与GA805—2008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标准名称为“道路交通管理信息采集规范 第2部分:机动车登记信息采集和签注”(见封面);
———增加采集项目“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型号”、“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编号”(见3.2.1);
———修改采集项目名称,“发动机号码”修改为“发动机(电动机)号码”,“发动机型号”修改为“发动机(电动机)型号”(见3.2.1);
———修改项目采集要求,“轴距”采集要求修改为“国产机动车按照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录入;进口机动车按照有关技术资料录入;多轴车辆的轴距,为各相邻两轴之间的距离之和;半挂车,第一个轴距数值为半挂车牵引销与第一轴之间的距离;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录入前后轮间的中心距离;单位为毫米(mm)。”;“车辆品牌”采集要求修改为“国产机动车按照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录入;进口机动车按照《进口机动车辆制造厂名称和车辆品牌中英文对照表》录入。属于海关监管和罚没的,《进口机动车辆制造厂名称和车辆品牌中英文对照表》未记载的,按进口凭证录入。”(见3.2.1);
———修改采集项目名称,“是否人民法院执行查封”修改为“人民法院执行查封情况”(见3.2.10);
———增加采集项目“锁定单位固定电话”、“锁定单位移动电话”(见3.2.10);
———增加规定:“行驶证签注项目应符合GA37的规定。”(见第4章);
———增加规定:“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签注项目应符合GA811的规定。”(见第5章);
———增加规定:“临时行驶车号牌签注项目应符合GA36的规定。”(见第6章);
———增加规定:“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签注项目应符合GA36的规定。”(见7.1)。
本部分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提出。
本部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是建荣、包勇强、蔡岗、黄金、孙晓平、刘伟祥、张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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