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9079的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GB19079《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分为以下部分:
———第1部分:游泳场所;
———第2部分:卡丁车场所;
———第3部分:蹦极场所;
———第4部分:攀岩场所;
———第5部分:轮滑场所;
———第6部分:滑雪场所;
———第7部分:花样滑冰场所;
———第8部分:射击场所;
———第9部分:射箭场所;
———第10部分:潜水场所;
———第11部分:漂流场所;
———第12部分:伞翼滑翔场所;
———第13部分:气球与飞艇场所;
———第19部分:拓展场所;
———第20部分:冰球场所;
———第21部分:拳击场所;
———第22部分:跆拳道场所;
———第23部分:蹦床场所;
———第24部分:运动飞机场所;
———第25部分:跳伞场所;
———第26部分:航空航天模型场所;
———第27部分:定向、无线电测向场所;
———第28部分:武术散打场所;
———第29部分:攀冰场所;
———第30部分:山地户外场所;
———第31部分:高山探险场所;
本部分为 GB19079的第4部分。
本部分依据 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 替 GB19079.4—2005 《体 育 场 所 开 放 条 件 与 技 术 要 求 第 4 部 分:攀 岩 场 所》,与GB19079.4—2005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将“攀 岩 场 所”译 成 “sportclimbingplace”,“人 工 攀 岩 场 所”译 成 “artificalwallclimbingplace”,“自然攀岩场所”译成“naturalwallclimbingplace”(见第3章,2005年版的第3章);
———将“kg力”换算成“kN”(见5.1和5.2,2005年版的5.1、5.2和5.3);
———对人工攀石场所的岩壁的高度、攀石垫的厚度及铺设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见5.1.8和5.3);
———对攀岩场所的从业人员的资格作出了新的规定(见第4章)。
本部分由国家体育总局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国家体育总局登山运动管理中心、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科学研究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丁祥华、赵雷、曹荣武、李树、李石、王啸、王利全、毛作亮。
本部分于2005年1月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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