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GA/T172—2005《金属手铐》。
本标准与GA/T172—200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由推荐性标准更改为强制性标准;
———增加或修改了部分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
———增加了金属手铐的分类(见4.1);
———修改了金属手铐代号组成(见4.2,2005年版的3.3);
———修改了金属手铐外观的技术要求(见5.1,2005年版的4.1);
———增加了金属手铐结构的技术要求(见5.2);
———增加了金属手铐标志的技术要求(见5.3);
———修改了金属手铐尺寸的技术要求(见5.4,2005年版的4.3);
———修改了金属手铐质量的技术要求(见5.5,2005年版的4.2);
———修改了金属手铐灵活度的技术要求(见5.6,2005年版的4.4);
———修改了金属手铐反锁定位的技术要求(见5.7,2005年版的4.5);
———修改了金属手铐防拨性能的技术要求(见5.8,2005年版的4.6);
———增加了加强型金属手铐铐体强度的技术要求(见5.9.5);
———相应的增加或修改了试验方法(见第6章)。
本标准由公安部监所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成都锦安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恒安警用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烟台旭天警用器材有限公司、重庆帅能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亚许、张金革、李扬、滕飞、陈永东、杨泽江、张杰、李钢坤。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A/T172—1998、GA/T172—2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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