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废弃处置的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在我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管辖的其他海域进行的海上油气田关闭后生产设施的废弃处置。
本标准覆盖海上油气生产设施的所有类型,如海上油井、气井、水井、固定式平台、浮式生产系统、海底管道、海底电缆、水下生产系统,以及其他水上、水下与油气生产相关的辅助配套设施。本标准不适用于人工岛和陆地终端的废弃处置。编制本标准是为了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国际公约承担的义务,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2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达到更好地保护海洋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本标准是废弃处置海上油气生产设施的指导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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