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第4章、第5章、第6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15084—2006《机动车辆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要求》,与GB15084—2006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在适用范围中,增加了至少驾驶室被部分封闭的L类机动车辆的间接视野装置要求和安装。
———增加了“间接视野装置”、“用于间接视野的摄像机-监视器装置”、“摄像机”、“监视器”、“分辨率”、“临界物体”、“临界视觉”、“发现距离”“临界视野”、“观察基准点”、“可见光谱”、“其他间接视野装置”、“摄像机-监视器-记录装置”、“间接视野装置型式”、“平头式”名词定义(见3.1、3.17~3.22、3.24~3.31)。
———增加了“Ⅵ”类前视镜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安装要求,以及视野要求(本版的4.1.2.1.5、4.1.2.2.2.3d)、表2、6.3.7、6.5.7);
———增加了“Ⅶ”类至少驾驶室被部分封闭的L类机动车辆的视镜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安装要求,以及视野要求(见4.1.1.5、4.1.2.1.6、4.1.2.2.2.3e)、6.2.1.3、6.2.1.4、6.5.8、6.5.8.1、6.5.8.2、图10);
———修改了Ⅱ类、Ⅳ类和Ⅴ类视镜的曲率半径[本版的4.1.2.2.2.3b)、4.1.2.2.2.3c),见2006年版5.2.3.2、5.2.3.3];
———增加了视镜之外的间接视野装置的要求(本版的4.2);
———修改了视镜的安装数量和视野要求(本版的表2,见2006年版的表2);
———修改了试验要求中内容,删除了“除补盲后视镜(V 类)外,所有后视镜均须经受6.2和6.3中所规定的试验。”增加了“从类到Ⅵ类的视镜还包括用于L类车型的Ⅶ类视镜(同Ⅲ类镜一样的安装模式),应符合5.2中的试验描述,带支撑杆的Ⅶ类视镜应该符合5.3中的试验描述。”(见本版的5.1.1,2006年版6.1)。
本标准参照了ECER46/Rve.1/Add.45/Rev.3/2009《关于间接视野装置及安装间接视野装置车辆认证的统一规定》起草。
本标准与ECE-R46法规技术性差异及原因如下:
———修改了ECER46法规的5.2.2.6.b).1)、6.2.2.6、6.3.6、6.3.7、6.6.4、6.6.6、表2中的“2m”为“1800mm”,其原因是我国人体平均身高因素及单位的表述形式不同。
———删除了ECER46法规中的第3章申请批准、第4章标识、第5章审批、第7章间接视野装置的改造和批准的推广、第8章生产一致性、第9章处罚非生产一致性、第10章停止生产、第11章负责进行测试的技术服务名称和地址及进行批准的行政机关、第13章报批、第14章批准、第15章要求、第16章批准的车型和范围、第17章生产一致性、第18章处罚非生产一致性、第19章停止生产、第20章负责进行测试的技术服务名称和地址及进行批准的行政机关、第21章过渡性条文,附录1关于间接视野装置型式认证的申报资料、附录2关于安装间接视野装置车辆型式认证的申报资料、附录3通知书、附录4通知书、附录8汽车乘坐位置“H”点以及实际靠
背角的确定程序、附录8的附件1三维“H”点装置描述(3DH 装置)、附录8的附件2三维坐标参照系、附录8的附件3关于乘坐位置的基准数据,其原因是采用我国现行的相关标准及本标准不涉及有关认证的内容。
本标准与ECER46法规相比在结构上有调整,附录A 列出了本标准与ECER46法规章条编号对照一览表。
考虑到我国国情,在采用ECER46法规时,本标准做了下列编辑性修改:
———“本法规”改为“本标准”;
———本标准中涉及到的单位“m”均改为“mm”;
———增加资料性附录A。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14)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武汉分中心、武汉理工大学、上海干巷汽车镜(集团)有限公司、桂林京达科技有限公司
鹰潭市科速达电子塑胶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再华、孔军、干毛第、潘宾、赵红。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15084—1994、GB15084—2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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