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17569—1998《压水堆核电厂物项分级》,与GB/T17569—1998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一章(见第3章)。
———重新组织“总则”(见第4章)的内容,共列为4条(见4.1~4.4)代替原来的6条(见1998年版的3.1~3.6条)。新的4条为“分级方法”、“分级种类和基本依据”、“分级对象”、“分级规则的应用”。在“分级方法”中指明了本标准采用确定论法。
———在“安全分级”一章(见第5章)中以“一般性要求”(见5.1)代替1998年版中的“总述”(1998年版4.1),并细分为“各类物项的安全等级划分及代号”、“执行多个安全功能的物项以及复杂设备的安全等级”、“不同安全等级间的接口”、“支承件”等4条(见5.1.1~5.1.4)。
———参考国内外最新资料,对安全分级要求进行了补充,并增加了“非能动安全系统压水堆核电厂”设备的例子(见5.2.3、5.2.4)。
———在抗震Ⅰ类中细化了适用的设备范围[见6.2中的a)~q)];保留了抗震Ⅰ类“按SL-2地震动设计”的要求,取消了“应能承受SL-1地震动荷载”的要求。
———抗震Ⅱ类的设计要求由“按SL-1地震动设计”改为“按1/2SL-2设计,但不得低于依据常规设施抗震规范的设计要求”(见6.3)。
———简化了“规范分级”的内容(见第7章),并将第6章的部分内容(见1998年版图1)移至附录D(资料性附录)中,不再作为标准的要求,而作为资料。
———各附录重新编排:附录A 由1998年版中的附录A(提示的附录)修改而成;附录B为新编制的,提供了非能动安全系统压水堆核电厂物项分级方法和主要物项的分级;附录C由1998年版中的附录C(提示的附录)和附录D(提示的附录)合并、修改而成;附录D包含了1998年版中第6章的部分内容。
本标准主要根据我国核安全法规要求和核电厂设计建造经验编制,并参考了国外最新信息。
本标准由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核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58)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核工业标准化研究所、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
本标准起草人:王继东、高丽艳、李士模、董瑞林、姚伟达、陆曙东、曹耶南、张明、王晓雯。
本标准1998年首次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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