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均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11929—1989《高水平放射性废液贮存厂房设计规定》。本标准与GB11929—1989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用GB18871代替了GB4792及GB8703;增加了EJ588、EJ849、EJ877、EJ/T681、EJ/T938、EJ/T939;
———删除了“术语”章节;
———删除了“厂址选择”章节;
———在总则中强调了“高放废液贮存厂房属于后处理厂的一部分,应与后处理厂在同一厂址建设”(见3.1);
———增加了厂房建(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分级要求(见4.1);
———将原标准中的附录A 取消,表格内容移入本标准的4.3.1,并作了相应修改;
———增加了厂房通风系统设计要求(见4.3.4);
———将原标准中的10.1、10.2、10.3的内容移入本标准的4.3“贮存厂房设计原则”中,作为4.3.5、4.3.6、4.3.7,并作了相应的修改;
———增加贮槽补水和补酸装置(见5.1.9);
———增加了贮槽的酸度检测要求(见5.2c));
———增加了第6章“放射性废物管理”,增加了放射性废物最小化的考虑,并将原标准中的9.1.4、9.1.5的内容移入此章(见第6章);
———第7章“安全分析和环境影响评价”按照EJ/T681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将原标准中的8.1“最大可信事故”与8.2“事故的预防”合并作为本标准的7.1“安全分析”,相关内容进行了精简和完善,增加了编制安全分析报告的要求(见7.1.3);
———第8章根据GB18871及EJ849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
———第9章“应急考虑”在原标准的第10章“应急措施”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原标准的10.1~10.3移入本标准的4.3,本章内容主要考虑设计阶段对应急的考虑;
———根据EJ588增加了“退役考虑”(见第10章);
———删除附录A。
本标准由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核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58)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思凡、卢涛、陈勇、刘郢、逯迎春。
本标准所代替的标准历次发布情况为:
———GB11929—19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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