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YC/T199—2006《卷烟企业清洁生产评价准则》。与YC/T199—2006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本标准的范围(见第1章);
———在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增加了GB17617—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通则》、GB/T23331《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和YC/T273—2008《卷烟包装设计要求》,更新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2008]第1号)(见第2章);
———在术语和定义中,增加了“清洁能源”和“卷接包装一次成品率”的定义(见3.1);
———增加了卷烟企业对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建立能源管理体系的要求(见4.1.3);
———修改了对原料和材料进行循环利用的表述(见4.1.4,2006年版的4.1.3);
———修改了“清洁能源利用比例”的评价指标(见4.2,2006年版的4.2);
———修改了“单位产值综合能耗”和“单位产量综合能耗”的表述和评价指标(见4.2,2006年版的4.2);
———增加了“单位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评价指标(见4.2);
———删除了“烟叶流转损耗率”、“印刷纸张使用聚丙烯(PET)复合膜的比例”、“印刷纸张使用铝复合材料的比例”、“印刷纸张使用易降解材料替代铝复合材料的比例”、“铝箔衬纸使用易降解材
料(如喷铝工艺)的比例”、“接装纸损耗率”评价指标(见2006年版的4.2);
———修改了“烟叶单耗”、“烟叶总损耗率”、“卷烟纸损耗率”、“滤棒损耗率”的评价分值(见4.2,2006年版的4.2);
———修改了“商标纸损耗率”,将其拆分为“商标纸(小盒)损耗率”和“商标纸(条盒)损耗率”(见4.2,2006年版的4.2);
———增加了“卷接包装材料的选用与包装结构”、“卷接包装一次成品率”评价指标(见4.2);
———修改了“废弃物控制”中“水”、“气”、“噪声”评价项的分值(见4.3,2006年版的4.3);
———增加了“化学需氧量(COD)产生量”、“锅炉废气:二氧化碳”和“锅炉废气:二氧化硫(SO2)产生量”评价项(见4.3,2006年版的4.3);
———删除了“锅炉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评价项(见2006年版的4.3);
———修改了“锅炉废气:烟尘、二氧化硫”的评价内容,增加了锅炉类型(燃油、煤和燃气)(见4.3,2006年版的4.3);
———删除了“除尘房”噪声的评价项目(见4.3,2006年版的4.3);
———修改了“烟草粉尘压棒的比例”、“危险废弃物集中交有资质单位回收率”评价项名称(见4.3,2006年版的4.3);
———修改了清洁生产环境管理要求评价表(见4.4,2006年版的4.4);
———修改了“单位产量综合能耗”指标含义中对能源消耗和能源折算系数的表述,增加了卷烟生产数量的说明(见5.2.2,2006年版的5.1.2);
———增加了“单位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的计算公式(见5.2.3);
———增加了“卷接包装材料的选用与包装结构”的评价方法(见5.2.6);
———增加了“卷接包装一次成品率”的计算公式(见5.2.8);
———修改了“商标纸占原料和材料成本的比例”的名称及评价方法(见5.2.9,2006年版的5.1.6);
———增加了“化学需氧量(COD)产生量”的计算公式(见5.2.12);
———增加了“二氧化硫(SO2)产生量”的计算公式(见5.2.14);
———修改了“清洁生产等级”,细分为省级工业公司和卷烟工厂的清洁生产等级(见5.3.3,2006年版的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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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企业分技术委员会(SAC/TC144/SC4)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烟草标准化研究中心、国家烟草专卖局经济运行司、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展计划司、上海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川渝中烟工业公司、厦门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冯茜、张鸣一、孙丹云、谢小龙、童雪霞、徐启国、陈泉根、徐伟、赵继俊、艾栋、马万宝、胡波、杜孝文、王魁彪、王宏生、屈晓燕、杨若兰、廖柏华、盛佩青、张敏、邓晓俊、刘艺煌、齐良、黄馨、周东、陈家东、李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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