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2005年第78号令《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GB/T17924—2008《地理标志产品标准通用要求》及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制定。
本标准代替GB18623—2002《镇江香醋》。
本标准与GB18623—2002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将标准属性由强制性国家标准改为推荐性国家标准;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修改了标准中英文名称;
———修改了“炒米色”术语和定义的内容(见3.2,2002年版的4.2);
———明确了镇江香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增加了经纬度要求(见第4章);
———在原辅材料中增加了“麸皮”、“大糠”和“大米”的质量要求(见5.1.3、5.1.4和5.1.5);
———补充了对生产环境的要求(见5.2,2002年版的5.2);
———重新描述了主要工艺流程(见5.3.1,2002年版的5.3.1);
———增加了特征指标要求(见5.4.1);
———完善了感官特性中香气和体态特性的描述(见5.4.2表1,2002年版的5.4表1);
———在理化指标中,取消了规格,增加了产品等级要求;还增加了可溶性无盐固形物的要求(见5.4.3表2,2002年版的5.5表2);
———增加了食品添加剂使用要求(见5.6);
———增加了净含量的要求(见5.7);
———增加了有机酸的检测方法(见6.1和附录B);
———修改了判定规则,补充了复检要求(见7.5,2002年版的7.5)。
本标准由全国原产地域产品标准化工作组(SAC/WG4)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镇江市醋业协会、镇江市标准化协会、江苏恒顺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明法、沈志远、许开慧、夏蓉、陈伟。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18623—2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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