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中第3章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代替GB6566-2001《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本标准与GB6566-2001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将标准适用范围进行了修改;
---删除了原标准中的检验规则部分;
---测量不确定度采用《国际计量学基本和通用术语词汇表》中术语定义;
---将原标准中取样量每份不少于3kg改为每份不少于2kg;
---仪器中增加了对天平的规定,样品称量精确至0.1g;
---结果计算保留一位小数;
---按照新的标准编写要求对部分章节进行了调整。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中国建筑材料检验认证中心。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国家建筑材料工业放射性及有害物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湖北方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核(北京)核仪器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振珠、韩颖、王南萍、徐翠华、王玉和、李增宽、张永贵。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6566-1986、GB6566-2000、GB6566-2001;
---GB6763-1986、GB6763-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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