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纹数据代码 第4部分:被捺印指纹人员类别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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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GA 777.4-2010 |
标准状态:现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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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价格:14.0 元 |
客户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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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777的本部分规定了被捺印指纹人员的类别及代码。
本部分适用于公安机关指纹信息采集与应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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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名称: |
Fingerprint data code—Part 4:Enrollee category code |
替代情况: |
替代GA 777.4-2008 |
中标分类: |
综合>>社会公共安全>>A92犯罪鉴定技术 |
ICS分类: |
环保、保健与安全>>13.310犯罪行为防范 |
发布部门: |
公安部 |
发布日期: |
2010-04-29 |
实施日期: |
201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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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单位: |
公安部刑事侦查局 |
归口单位: |
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刑事信息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79/SC 2) |
主管部门: |
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刑事信息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79/SC 2) |
起草单位: |
公安部刑事侦查局、江苏省公安厅刑事侦查局、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航天科工集团二院二○七所 |
起草人: |
王瑛玮、周新民、张国臣、苏月明、严雪松、严惠勇 |
页数: |
8页 |
出版社: |
中国标准出版社 |
出版日期: |
2010-0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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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GA777《指纹数据代码》分为九个部分:
---第1部分:指纹指位代码;
---第2部分:指纹纹型代码;
---第3部分:乳突线颜色代码;
---第4部分:被捺印指纹人员类别代码;
---第5部分:十指指纹协查目的编码规则;
---第6部分:指纹协查级别代码;
---第7部分:指纹比对状态代码;
---第8部分:指纹特征提取方式缩略规则;
---第9部分:掌纹掌位代码。
本部分为GA777的第4部分。
本部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A 777.4-2008《指纹数据代码 第4 部分:被捺印指纹人员类别代码》。
本部分自实施之日起GA777.4-2008即行废止。
本部分与GA777.4-2008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被捺印指纹人员类别代码。
本部分由公安部刑事侦查局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刑事信息分技术委员会(SAC/TC179/SC2)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公安部刑事侦查局、江苏省公安厅刑事侦查局、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航天科工集团二院二○七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王瑛玮、周新民、张国臣、苏月明、严雪松、严惠勇。
本部分委托公安部刑事侦查局负责解释。
本部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A777.4-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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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公通字[2007]71号 公安机关指纹信息管理工作规定
国务院令(564)号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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