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具有复用去复用功能的10Gbit/s和40Gbit/s光收发合一模块软件技术要求,主要涉及光模块与上位机之间的通信协议以及光模块内部各种类型的命令代码,包括控制光模块工作状态的设置命令代码、光模块性能量的查询命令代码、光模块告警量查询命令代码等。
本标准适用于具有复用去复用功能的10Gbit/s和40Gbit/s光收发合一模块的I2C软件通讯协议,其它速率或其它软件通讯协议的光模块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仅适用于低比特误码率(<1×10-6)的通讯环境,高比特误码率的环境不推荐使用本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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