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轮操作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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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JT/T 300-2009 |
标准状态:现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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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价格:1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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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港口拖轮作业的基本要求,单船、港口拖带和长途拖带作业等操作方法,以及台风季节作业和拖轮专用号灯、号型和信号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沿海、内河、港口的720kW~4781kW作业拖轮,720kW以下及4781W以上的拖轮作业亦可参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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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代替JT/T300--1996《拖轮操作规程》。本标准与JT/T300--1996相比较,主要变化如下:
一范围中本规程港口拖轮配置的主机功率增加到4781kW(见第1章);
一“旋回拖轮”的术语改为“全回转拖轮”,“大轮”、“驳船”两术语合并为“被拖船”,“流压角”术语改为“风流压角”,“尾绳”术语改为“艉缆”,增加“拖艉顶艏、合拖、单船操作、拖带操作”等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
一增加了“船位报”内容(见图1);
一增加了“应急设备检查”的要求[见5.5f)];
一第6章“拖轮一般操作方法”改为“单船操作”,并增加“遇涌浪较大,根据涌浪的方向和频率,适当用车舵”的要求(见6.1.9);
一第7章“长途拖带作业”改为“港口拖带作业”,并增加“合拖”的相关操作要求(见7.10);
一拖轮专用号灯、号型、信号的要求改为按相关规定执行(见第11章);
一删除了1996年版的“拖轮拖带索具的计算方法”。
本标准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港复兴船务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姜伟、陆宝昌、陈斌。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JT/T 300-19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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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交通部30号令)
IMO《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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