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代替GB/T 16162-1996《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术语》。本标准与GB/T16162-1996 相比,主要技术差异如下:
---2.1基本概念,将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SOLAS)公约1988年修正案合并为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一个术语和定义(见2.1.7),修改了无线电规则、船舶配备要求、遇险报警三个术语和定义(见2.1.11、2.1.18和2.1.19),增加了国际移动卫星组织、世界气象组织、国际水道测量组织、国际电信联盟、中国船舶报告系统、日本船舶报告系统、韩国船舶报告系统、GMDSS系统船舶、船舶保安警报系统和船舶交通管理系统10个术语和定义(见2.1.3、2.1.4、2.1.5、2.1.6、2.1.33、2.1.36、2.1.37、2.1.39、2.1.40和2.1.41);
---原第5章遇险和安全通信修改为2.2遇险、紧急和安全通信,修改了遇险报警转发、遇险收妥确认、遇险优先申请信息三个术语和定义(见2.2.10、2.2.11和2.2.12),增加了无线电话报警信号一个术语和定义(见2.2.66);
---原第3章卫星通信部分术语拆分为2.3 海事卫星通信系统和2.4 国际搜救卫星系统两个部分;
---2.3海事卫星通信系统中删除了空间无线电通信、空间系统、卫星系统、卫星网络、卫星链路、多卫星链路、馈线链路、有源卫星、反射卫星、静止卫星、静止卫星轨道、公众电话交换网、分组交换网、开放网络和分组交换15 个术语和定义(见1996 版的3.1、3.2、3.3、3.4、3.5、3.6、3.7、3.8、3.9、3.10、3.11、3.52、3.53、3.61和3.62),将舱外设备、舱外安装设备与舱内设备、舱内安装设备分别合并为舱外设备、舱内设备二个术语和定义(见2.3.33、2.3.34),修改了日常优先级的术语和定义(见2.3.38),增加了国际海事卫星D+系统、国际海事卫星F 系统、国际海事卫星M 系统、国际海事卫星迷你C 系统、国际海事卫星迷你M 系统、国际海事卫星M4系统、国际海事卫星P系统、国际海事卫星手持机、互联网北京站特服号码61、宽带全球区域网络业务和移动包数据业务11 个术语和定义(见2.3.5、2.3.7、2.3.8、2.3.9、2.3.10、
2.3.11、2.3.12、2.3.13、2.3.62、2.3.63和2.3.64);
---2.4国际搜救卫星系统中删除了搜寻遇险船舶空间系统、卫星搜救跟踪系统二个术语和定义(见1996版的3.71、3.72),修改了低极轨道搜救卫星系统、服务区二个术语和定义(见3.4.1、3.4.5);
---2.5地面通信中删除了电台、航空器电台、地面电台、移动电台、陆地电台、基地电台、对讲电话机、数据电话机和有害干扰九个术语(见1996版的4.23、4.24、4.25、4.27、4.28、4.29、4.44、4.45和4.56),修改了数字选择呼叫、中频通信、高频通信、甚高频通信、发射类别、单边带发射、指配频率、成对频率八个术语和定义(见2.5.7、2.5.14、2.5.15、2.5.16、2.5.48、2.5.49、2.5.51和2.5.52),增加了全呼、海呼、组呼(群呼)、选呼、海上业务呼叫、自动识别系统、自组织时分多址技术和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八个术语和定义(见2.5.18、2.5.19、2.5.20、2.5.21、2.5.22、2.5.53、2.5.54和2.5.55);
---2.6通信业务中删除了主管部门、公众通信、电信、无线通信、无线电通信业务、移动业务、传真、电话技术、无线电话通信、无线电用户电报通信、无线电用户电报业务、遥令、空间遥令、空间跟踪、电子邮件、受话人付费电话、数据通信、信用卡电话和会议电话19个术语和(见1996版的6.1、6.2、6.3、6.4、6.5、6.6、6.30、6.31、6.32、6.33、6.34、6.38、6.39、6.40、6.63、6.71、6.72、7.73和6.74),修改了限用操作员证书和特别业务费二个术语和定义(见2.6.53 和2.6.60),增加了金法郎、特别提款权和国际海事卫星通信三个术语和定义(见2.6.62、2.6.63和2.6.69)。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提出。
本标准由交通部信息通信及导航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大连海事大学、中国交通通信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袁安存、张仁平、黄耀絫。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16162-19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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