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修改采用国际标准ISO17166:1999/CIES007/E?1998《红斑效应参照谱和标准红斑剂量》。
本标准对ISO17166:1999文本中部分重复的文字和个别不易理解的公式作了适当修订。在保留ISO17166:1999所有术语、定义和说明内容的基础上,本标准参照世界卫生组织、世界气象组织、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国际非核辐射防护委员会共同发布的《紫外指数:实用指南》[1],规定了各紫外辐射波段的波长范围,并将该指南规定的紫外指数计算方法纳入本标准的条文中。本标准将66:1999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规定的紫外辐射波段波长范围、紫外指数计算方法引入国家标准体系,有利于提升我国紫外辐射的测量数据和紫外辐射预报服务产品的国际可比性。
本标准与ISO17166:1999的差异具体说明如下:
a)由于ISO17166:1999等同采用CIES007/E?1998,因此原文中除了ISO前言外,还包括有CIE的前言和引言,这部分内容有相当多的重复,并包含了一些非技术性的说明,占了原文篇幅的近1/3。全部删去,显然是不适当的,但如果全部保留又显累赘,且与我国国家标准的编写要求不相一致。本标准将这部分内容全部归入本标准的引言中,并删除了重复和与技术规定无关的部分说明文字。
b)在ISO17166原文中的Erythemareferenceactionspectrum和Erythemaactionspectrum,分别对应本标准中的紫外红斑效应参照谱和红斑效应谱。在这里,术语紫外红斑效应参照谱的前面冠以紫外2字,是为了更加明确该效应谱与紫外辐射相对应的关系。为此,本标准的英文标题中也冠以UV。本标准为了更好区分两者,规定紫外红斑效应参照谱的表示符号(犛er(λ))采用大写,以示与红斑效应谱(狊er(λ))不同。
c)本标准共给出了11条术语及其定义,其中6条来自于ISO17166,其余5条从《紫外指数:实用指南》[1]引入。
d)ISO17166中第4段和第5段分别给出术语的定义和有关术语的进一步说明和解释。这两段不仅相互之间多有重复,而且也不符合我国编写国标的有关要求。为此,编写组将原文的第4段和第5段内容合并,删除原文中相互重复的多余文字,将原文中那些不宜作为定义的文字说明作为注释给出。
e)ISO17166原文第4段(对应于本标准3.4)中关于最小红斑剂量(MED)定义的表达不符合我国国家标准中的叙述要求,故本标准另外给出文字定义,而将原定义作为注释。
f)ISO17166原文中第4段(对应于本标准3.4)中关于最小红斑剂量(MED)的曝露观察时间间隔的说法,只提到典型的时间间隔为24h,据我国皮肤专家的意见,一般这个时间间隔为24h±2h,因此本标准明确给出了变动的范围。
g)ISO17166原文中5.1的式(2)(对应于本标准的式(8)),从量纲的角度看显然是错误的。我们在理解原文内涵的情况下,作了适当的修订。
h)ISO17166原文中5.3的注中有关皮肤类型的说法,原文为Ⅰ型到Ⅳ型。据我国皮肤专家的意见,目前国际上广泛采用的是Ⅰ型到Ⅵ型,本标准据此作了相应的修订。
i)为了使本标准更加实用,参照世界卫生组织、世界气象组织、联合国环境计划署和国际非电离辐射防护委员会共同发布的《紫外指数:实用指南》[1]中的相关规定,对UV?A、UV?B和UV?C波段的划分标准作了明确的界定,为此本标准增加了3.7、3.8、3.9等3条定义;同时还参照该实用指南[1]对目前国际上有关发布紫外辐射信息中通用的紫外指数计算方法和根据紫外指数划分的曝露等级等作了规定,相应增加了3.10、3.11两条定义和第6、7章。
j)为便于使用者更好地理解紫外辐射对人体的伤害作用及其防护,本标准还在附录A中给出了相关的介绍。
本标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气象局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气象局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负责起草,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医院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汤洁、王炳忠、张保洲、刘玮。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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