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为修改采用IEC60045-1:1991《汽轮机 第1部分:规范》(英文版)。
在采用IEC60045-1:1991时,根据我国国情、并参考JISB8101:2003《汽轮机通用规范》,本标准作了一定的修改。有关的技术性差异已编入正文中并在涉及条款的页边空白处用垂直单线标识。在附录B 中给出了这些技术性差异及其原因的一览表以供参考。
为便于使用,对于采用IEC60045-1:1991,本标准还作了下列的编辑性修改:
a) 将标准名称汽轮机 第1部分:规范改为固定式发电用汽轮机规范。
b) 将第1章的范围和主题改为范围,并修改了表述方式。
c) 对原来无序号的条款增加序号,例如3.1 汽轮机型式中的名词术语过热蒸汽汽轮机改为3.1.1 过热蒸汽汽轮机。
d) 若干条款的表述方法参考了JISB8101:2003,该标准为修改采用IEC60045-1:1991,例如3.9.1 基本负荷运行、3.9.2 两班制运行等。
本标准代替GB5578-1985《固定式发电用汽轮机条件》。本标准与GB5578-1985相比主要差别
如下:
a) 本标准的名称改为固定式发电用汽轮机规范。
b) 本标准是修改采用IEC60045-1991,原GB5578-1985 是非等效采用IEC60045-1:1970。而IEC60045-1991与前版本IEC60045-1:1970差别非常大,二者是无法相比的。
c) 修订后的本标准比原GB5578-1985内容更全面,要求更严格,条文叙述更严谨,概念更清楚,操作性较强。
本标准的附录A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电器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轮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72)归口。
本标准主要由上海发电设备成套设计研究院、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东方汽轮机厂、哈尔滨汽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北重汽轮电机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汽轮机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武汉汽轮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汽轮电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捷能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发电设备厂。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5578-19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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