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捆扎机的专用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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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GB 3883.20-2007 |
标准状态:已作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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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价格:24.0 元 |
客户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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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是GB 3883第二部分标准之一,需与第一部分一起使用。 本标准等同采用IEC 60745-2-18:2003,适用于捆扎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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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名称: |
Safety of hand-held motor-operated electric tools—Part 2:Particular requirements for strapping tools |
标准状态: |
已作废 |
替代情况: |
被GB 3883.20-2012代替 |
中标分类: |
电工>>电气设备与器具>>K64电动工具 |
ICS分类: |
机械制造>>手持工具>>25.140.20电动工具 |
采标情况: |
IEC 60745-2-3:2006 Ed 2.0 IDT |
发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发布日期: |
2007-04-30 |
实施日期: |
2008-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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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废日期: |
2013-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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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日期: |
2007-04-30 |
提出单位: |
中国电器工业协会 |
归口单位: |
全国电动工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主管部门: |
中国电器工业协会 |
起草单位: |
上海电动工具研究所 |
起草人: |
刘江、李邦协 |
计划单号: |
20067296-Q-604 |
页数: |
7页 |
出版社: |
中国标准出版社 |
出版日期: |
2008-04-01 |
标准前页: |
浏览标准前文 || 下载标准前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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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部分为GB 3883《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的第二部分之一。GB 3883包括以下部分:
GB3883.1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一部分:通用要求
GB3883.2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螺丝刀和冲击扳手的专用要求
GB3883.3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电动砂轮机、抛光机和盘式砂光机的专用要求
GB3883.4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非盘式砂光机和抛光机的专用要求
GB3883.5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圆锯和圆刀的专用要求
GB3883.6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电钻和冲击电钻的专用要求
GB3883.7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锤类工具的专用要求
GB3883.8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电剪刀和电冲剪的专用要求
GB3883.9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攻丝机的专用要求
GB3883.10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电刨的专用要求
GB3883.11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电动往复锯(曲线锯、刀锯)的专用要求
GB3883.12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混凝土振动器的专用要求
GB3883.13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不易燃液体电喷枪的专用要求
GB3883.14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电链锯的专用要求
GB3883.15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修枝剪与电动草剪的专用要求
GB3883.16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钉钉机的专用要求
GB3883.17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电木铣与修边机的专用要求
GB3883.18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捆扎机的专用要求
GB3883.19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管道疏通机的专用要求
GB3883.20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带锯的专用要求
GB3883.21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开槽机的专用要求
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部分等同采用IEC 60745-2-18:2006 Ed 1.0《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捆扎机的专用要求》,是首次制定的捆扎机安全标准,与等同采用IEC 60745-1:2003 Ed 3.2《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一部分:通用要求》制定的GB 3883.1-2005《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一部分:通用要求》一起使用。
本部分中写明“适用”的,表示GB 3883.1-2005中的相应条文适用;本部分中写明“改换”的,则应以本部分中的条文为准;本部分写明“修改”的,表示GB 3883.1-2005相应条文中的相关内容应以本部分修改后的内容为准,而该条文中其他内容仍适用;本部分写明“增加”的,表示除了符合GB 3883.1-2005的相应条文外,还应符合本部分中所增加的条文。
本部分的附录A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电器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电动工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68)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电动工具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江、李邦协。
本部分首次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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