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促进可再生资源的再利用,改善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对《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可再生塑料制品》(HJBZ 44-2000)的技术内容进行了全面修改。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发展中心。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 年1 月6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6 年3 月1 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HJBZ 44-2000。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HJBZ 44-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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