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的制定任务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下达,由公安部第二研究所负责完成。公安部第二研究所毒化室自承担本任务之后,在原课题“有机磷农药中毒的检验”课题成果的基础上,协同北京市刑科所经过百余起案件的检验实践,起草了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中毒或死亡者呕吐物,胃内容物,肠内容物,肝、血、肺中敌敌畏、敌百虫及其代谢物的分离、鉴定。
本标准提供的分析方法实验证明,定性准确、定量重复性好,回收率指标及定量精度均符合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第二研究所、北京市刑科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敬真、徐婉、刘良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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