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执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是为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配套的监测方法,用于监测工作场所空气中卤代不饱和烃类化合物[包括氯乙烯(Vinyl chloride)、二氯乙烯(Dichloroethylene),三氯乙烯(Trichloro-ethylene)、四氯乙烯(Tetrachloroethylene)、氯丁二烯(Chloroprene)、四氟乙烯(Tetrafluoroethylene)、氯丙烯(Allyl chloride)等]的浓度。本标准是总结、归纳和改进了原有的标准方法后提出。这次修订将同类化合物的同种监测方法和不同种监测方法归并为一个标准方法,并增加了长时间采样和个体采样方法。
本标准从2004年12月1日起实施。同时代替GBT 16087-1995,GB/T16088-1995,GB/T 16089-1995,GB/T16090-1995,GB/T17090-1997、GB/T16091-1995、GB/T 16094-1995.GB 16204-1996附录A、WS/T156-1999、WS/T144-1999。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5年,本次是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由全国职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陕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河南省新乡市职业病防治所、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青岛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哈尔滨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季永平、宋景平、徐方礼、赵文、季道华、张一敏、刘黛莉、李志华、虞爱如、贺宝芝、赵郭锦、史秀娟和李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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