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结论,我局废止《广东省行政区划代码》等11项强制性地方标准(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2018年3月1日起生效,2018年3月1日前生产的执行上述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在2018年3月1日后可以继续销售。请各相关单位抓紧更新执行合法有效的标准,与废止标准相关的产品标签、标准备案(自我声明公开)等使用的原标准编号,应及时进行修改、调整。2018年3月1日前如有新的标准发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附件:广东省强制性地方标准废止目录
广东省质监局
2017年8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