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铁道行业标准的公告
(工程建设标准2014年第5批)
国铁科法〔2014〕64号
现公布《铁路房屋暖通空调设计标准》(TB 10056-98)的局部修订条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标准的相应条文及相关内容同时废止。
本局部修订条文由国家铁路局科技与法制司负责解释。
国家铁路局
2014年12月8日
《铁路房屋暖通空调设计标准》(TB 10056-98)局部修订条文
1. 第1.0.5条修改为“室外气象计算参数应按《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确定”。
[说明]与《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保持一致。
2.表2.1.3注1修改为“职工单身宿舍、乘务员公寓的围护结构应符合国家现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
[说明] 职工单身宿舍、乘务员公寓的围护结构比照居住建筑,其设计标准与现行《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2010)、《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2010)、《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75-2012)等标准保持一致。
3. 第3.3.15条修改为“事故排风量应按工艺设计资料通过计算确定,且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
[说明] 与《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保持一致。
4.第4.1.1条修改为“夏热冬冷地区及夏热冬暖地区的特大型、大型、中型站和国境(口岸)站的候车室及售票厅宜设空气调节系统”。
[说明]与《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GB 50226-2007)保持一致。
5.第4.1.2条修改为“售票室应设空气调节系统,且空气调节系统宜独立设置”。
[说明] 根据工程实践经验修改售票室空气调节系统设计标准。
6.删除第4.1.7条中第4款。
[说明]与修改后的第4.1.1、4.1.2条重复。
7.第4.2.1条修改为“空气调节房间的负荷计算应符合现行《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规定”。
[说明] 与《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保持一致。
8.第4.2.2条修改为“站房内各主要房间空气调节系统的新风量应符合现行《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GB 50226)的规定”。
[说明] 与《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GB 50226-2007)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