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核安全局 国核安发〔2024〕138号
关于发布核安全导则《核动力厂在役检查》和《核动力厂老化管理》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我国核与辐射安全法规体系,指导和规范核动力厂有效开展在役检查和老化管理工作,我局组织修订了核安全导则《核动力厂在役检查》(HAD103/07-2024)和《核动力厂老化管理》(HAD103/12-2024),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自实施之日起,《核电厂在役检查》(HAD103/07-1988)、《核动力厂老化管理》(HAD103/12-2012)废止。国家核安全局 2024年8月12日
关于发布核安全导则《核动力厂在役检查》和《核动力厂老化管理》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 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