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发〔2020〕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中国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广电总局无线局、监管中心、卫星直播中心、广科院、规划院、设计院,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办公厅、电影频道节目中心: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组织审查了《有线电视网络大数据技术规范 第1部分:通用要求》《有线电视网络大数据技术规范 第2部分:平台要求》和《有线电视网络大数据技术规范 第3部分:数据规则》等三项标准文件,现批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推荐性行业标准,予以发布。 标准编号为: GYT 339.1-2020《有线电视网络大数据技术规范 第1部分:通用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总局直属各单位,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办公厅: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标准体系改革的要求,广电总局对部分工程建设行业标准进行复审清理,并征求了电影主管部门的意见,决定废止以下八项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1.《省级中、短波广播发射台主要技术设备配备定额》(标准代号 GY 29-1984);
2.《中波广播发射(转播)台工程建设投资估算指标》(标准代号 GY 5206-1995);
3.《调频广播、电视发射(转播、差转)台工程建设投资估算指标》(标准代号GY 5207-1995);
4.《卫星广播电视地球接收站工程建设投资估算指标》(标准代号 GY 5208-1995);
5.《有线广播系统(网络)工程建设投资估算指标》(标准代号 GY 5210-1995);
6.《有线电视线路(网络)工程建设投资估算指标》(标准代号 GY 5211-1995);
7.《广播电视微波工程建设投资估算指标》(标准代号 GY 5209-1995);
8.《广播电影电视工程设计文件档案管理规范》(标准代号 GY/T 5081-2009)。
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2020年12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