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绿色产品认证机构资质条件及第一批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16〕86号)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绿色产品评价标准清单及认证目录(第一批)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18年第2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实施方案的通知》(市监认证〔2019〕61号)要求,申请从事绿色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并具备与从事绿色产品认证相适应的技术能力。
具备上述资质条件的认证机构,可按照绿色产品认证第一批目录范围向认监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依据相关认证实施规则(见附件)开展绿色产品认证。
附件:
1.绿色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人造板和木制地板
2.绿色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涂料
3.绿色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卫生陶瓷
4.绿色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建筑玻璃
5.绿色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太阳能热水系统
6.绿色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家具
7.绿色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绝热材料
8.绿色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防水密封材料
9.绿色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陶瓷砖(板)
10.绿色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纺织产品
11.绿色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木塑制品
12.绿色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纸和纸制品
认监委
2020年3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