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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家的电动车是否超标


    来源:海峡都市报    更新时间:2010-03-30       评论: 0

    今后,福州 市区的电动车,经检测达标并上牌后才能上路(详见本报昨日Y1版相关报道)。该消息见报后,迅速引起了读者的强烈关注。哪些电动车可以上牌?怎么办理手续?不合格的电动车如何处理?大家纷纷拨打本报热线询问。

     昨日下午,福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布了《福州市电动自行车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了电动车的合格标准,并明确规定,福州电动自行车将实行合格产品目录管理,由福州市质监部门会同公安交通、工商等管理部门编制《福州市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后,向社会公布。今后,凡在福州销售和登记报牌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均应符合这个目录。

     【标准】时速不大于20公里 重量不大于40公斤

    《征求意见稿》明确,办法中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且符合相关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特种自行车。

     根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 GB17761-1999)规定,电动自行车主要技术指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20公里/小时;(二)整车重量不大于40公斤;(三)电动机额定输出功率不大于240瓦;(四)轮胎宽度不大于54毫米;(五)蓄电池标准电压不大于48伏;(六)其30分钟的脚踏行驶距离不小于7公里。

     符合国家标准的汽油机助力自行车的管理参照电动自行车执行。汽油机助力自行车是指装有汽油机,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脚踏、机动两种功能的特种自行车。汽油机助力自动车主要技术指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最高车速 不应大于20公里/小时;(二)汽缸工作容积应不大于30毫升;(三)机动离合器脱开状态下应能由人力脚踏驱动,30分钟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公里;(四)整车净重应不大于40公斤。

     【监管】目录内产品方可销售、上牌

     《征求意见稿》明确,福州市电动自行车实行合格产品目录管理。福州市质监部门将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会同市公安交通、工商等管理部门编制《福州市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在福州销售和登记报牌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应当符合该目录,未列入目录的产品不得在福州市销售。今后,申请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上述目录。

     针对办法实施前已经购买的电动自行车,车主应当在登记公告之日起30日内办理上牌手续,申请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不属现有目录范围,但符合电动自行车现行国家标准的,经福州市质监部门认定后可登记报牌,并将该电动自行车产品列入目录范围。

     【销售】卖电动车要先登记

     电动自行车销售商应当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禁止销售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征求意见稿》指出,销售电动自行车,销售商应当持营业执照、电动自行车产品照片及相关技术数据等材料向市质监部门申请电动自行车合格产品目录登记。福州市质监部门收到申请后,要会同公安交通、工商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列入产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告。

     销售电动自行车销售商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效发票。《征求意见稿》强调,铅酸蓄电池生产经营者、使用铅酸蓄电池产品的电动自行车经营者,要实行以旧换新销售等办法并负责回收废铅酸蓄电池,收集的废铅酸蓄电池交给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统一处理。

     【报牌】报牌须提供这些材料

    《征求意见稿》规定,电动自行车应登记并领取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上牌时,申请人应持下列材料:(一)本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二)购车发票等车辆合法来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三)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对符合上牌条件的电动自行车,有关部门将在当日内予以登记,并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

     对于办法实施前,申请人购买的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车不予登记。

     【通行】允许搭载一名12岁以下儿童

     经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按照非机动车进行管理。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电动自行车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在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驾驶人应当在非机动车道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没有划分中心线、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驾驶人应当靠右边驾驶电动自行车。

     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二)携带行驶证;(三)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四)横过机动车道或制动器失效时,须下车推行;(五)驾驶电动自行车允许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坐椅。

     中小学生禁驾电动自行车

     驾驶电动自行车禁止下列行为:(一)中小学生驾驶电动自行车;(二)醉酒驾驶;(三)牵引、攀扶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四)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五)擅自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管理的装置。

     此外,驾驶人在电动自行车上载物,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准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准超出车把15厘米,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轮,后端不准超出车身30厘米。

    【罚则】违规销售电动车,将没收

    《征求意见稿》明确,违反该办法规定,销售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及《福州市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电动自行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依法处罚;购买者可予以退货或者更换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电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二十元罚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五十元罚款,电动自行车、电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当场罚款处罚的,可以暂扣其车辆:(一)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二)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或者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的;(三)违反信号灯、禁令标志 、标线通行的。

    【分工】多个部门联手分块管理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环境保护、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具体分工是:(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道路行驶管理;(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公布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目录;(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销售电动自行车实施监督管理;(四)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对生产者和销售者收集、贮存、处置电动自行车废电池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五)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在临街人行道、公共场所停放管理,查处占道销售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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