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进一步推动中国的清洁生产,防止生态破坏,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并为制革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提供技术支持和导向,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可用于制革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和清洁生产潜力与机会的判断,并可用于企业清洁生产绩效评定和企业清洁生产绩效公告制度。
在达到国家和地方环境标准的基础上,本标准根据当前的行业技术、装备水平和管理水平而制订,共分为三级,一级代表国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二级代表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三级代表国内清洁生产基本水平。由于技术在不断进步和发展,因而本标准也需不断修订,一般三至五年修订一次。
根据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清洁生产指标原则上分为生产工艺与装备要求、资源能源利用指标、产品指标、污染物产生指标(末端处理前)、废物回收利用指标和环境管理要求等六类。考虑到皮革制造业的特点,本标准将清洁生产指标分为六类,即资源能源利用指标、生产工艺指标、产品指标、污染物产生指标(末端处理前)、废物回收利用指标和环境管理要求。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清洁生产中心、四川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和中国皮革工业协会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自2003年6月1日起实施。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制革行业(猪轻革生产过程)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潜力与机会的判断、清洁生产绩效评定和清洁生产绩效公告制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以下标准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B11914-8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钾法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定义
3.1 清洁生产
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3.2 水污染物产生指标
污水处理装置入口的污水量和污染物种类、单排量或浓度。
4 要求
4.1 指标分级 本标准给出了制革行业生产过程清洁生产水平的三级技术指标:
一级:国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二级: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三级: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基本水平。
4.2 指标要求 制革行业清洁生产标准的指标要求列于表1(略)。
5 数据采集和计算方法
5.1 本标准的各项指标的采样和监测按照国家标准监测方法执行。污染物产生指标均指末端处理之前的指标。
5.2 以下给出相关指标的计算方法。
5.2.1 废水产生量
废水产生量指制革工艺中各个环节产生的废水总量,其产生量由各生产环节实测得到。
5.2.2 COD产生量
COD产生量指制革生产过程中产生的COD总量,即各生产环节排放口排放的COD总量之和。 各生产环节排放口排放的COD总量=COD浓度×排水量(实测值) COD浓度监测方法采用重铬酸盐法(GB11914-89)。
5.2.3 水回用率
5.2.4 得革率
6 标准实施
本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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