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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弹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来源:     更新时间:2005-04-17       评论: 0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为更好的开展弹簧标准化工作,促进技术进步,适应基础零部件弹簧的发展,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批准特组建全国弹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弹标委)。

第二条              弹标委是负责全国弹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负责弹簧技术领域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

第三条         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和委托,弹标委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领导和管理。并由研究单位和企业的专家组成。

第四条         弹标委的专业范围总称弹簧,包括弹簧设计、产品、试验方法和验收程序等的标准化,所涉及的产品为螺旋弹簧、涡卷弹簧、碟形弹簧、板弹簧、橡胶弹簧、流体介质弹簧、扭杆弹簧、特种弹簧等。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研究提出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六条              按照国家制修、订标准的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负责组织制订本专业标准体系表,提出制定、修订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划及年度计划建议。

第七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部门批准下达的计划,协调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第八条              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负责,提出审查结论意见以及强制性和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第九条              定期复审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提出确认、修订或废止意见。

第十条              负责组织本专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宣讲、解释工作;对已颁布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本专业标准成果奖励项目。

第十一条        组织开发本专业有关的标准化研究项目。

第十二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委托,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ISO/TC27国内的对口的弹簧标准化技术业务工作,包括对国际标准文件的表决,审查我国提案和国际标准的中文译稿,以及提出对外开展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等。

第十三条        受有关行政主管领导的委托,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认证和等级评定工作中,承担本专业范围内产品质量标准水平评价工作和技术引进的标准化审查工作,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标准水平分析报告。

第十四条        在完成上述工作的前提下,面向社会开展本专业的标准化工作,承担标准制定、审查、宣讲、咨询等技术服务和有关工作。

第十五条        组织开展与弹簧标准化有关的科研工作以及参与中国机械工程学会组织弹簧专业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六条         承担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办理的其他与本专业标准化有关的事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本届标委会组成方案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由委员46人、顾问2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秘书长1人(委员兼任)。标委会设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若干人,

第十八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应由对本专业生产、使用、经销、科研教学、监督检验及管理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熟悉并热心标准化工作,能够胜任标准化工作,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要担任,委员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审批后聘任,颁发聘书。委员每届任期五年,期满可以连聘连任。对不履行委员职责(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对审查标准不进行投票表决)或因种种原因无发履行职责的弹标委可提出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推荐委员人选,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另行聘任。

第十九条  弹标委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1.   积极参加弹标委工作;

2.   参加会议和审查标准是有表决权;

3.   有权获得本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4.   对弹标委和秘书处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5.   承担弹标委委派的工作;

6.   按规定缴纳弹标委会费。

第二十条  弹标委设通讯成员,通讯成员有与本专业有关的生产、使用、科研、企业、事业单位组成。通讯委员人数不限。

通讯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1.   可被邀请列席弹标委的会议,提出意见和建议,但无表决权;

2.   通讯成员有权获得弹标委的资料和文件;

3.   对标准草案提出修改意见

4.   承担弹标委委派的工作;

5.   按规定缴纳通讯成员单位会费。

第二十一条  弹标委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机械科学研究院内,该院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机械工业联合会委托,对秘书处的工作进行行政领导和管理,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秘书处的工作纳入到该院的工作计划。

秘书处在正、副主任委员和秘书处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弹标委和秘书处的印章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统一颁发,秘书处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弹标委成立标准制修、订工作组,负责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  弹标委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制定、修订标准计划的要求,组织有关单位,提出本技术委员会专业范围的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行业标准的计划建议报行业归口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标准的计划建议报机械工业联合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弹标委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协调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监督工作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但进行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第二十五条  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分送弹标委委员以及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为两个月。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对所提的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必要验证后,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整理,提出送审稿,报弹标委秘书处。

第二十六条  秘书处对标准送审稿进行初审,提出意见并经主任委员审阅同意后,再提交委员进行审查(可以会议审查、也可以函审)。秘书处应至少在投票或会议前一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和有关附件提交给审查者,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经由全体委员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为提出书面意见者,以及函审是为按时间投票者均按弃权计票)。

对条款有分歧意见时,须有不同关点的论证材料。审查标准的投票意见应有书面材料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函审意见说明的附件。

第二十七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送秘书处复合。秘书长签字后,送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核签字,报下达标准项目的主管部门审核。国家标准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行业标准报行业标准主管部门,批准发布。

第二十八条  弹标委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可以与审查标准结合进行),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检查经费使用情况,技术委员会应每年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机械工业联合会书面报告工作总结。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九条  弹标委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三十条  经费主要来源

1.         标准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机械工业联合会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活动费和标准补助经费;

2.     委员、通讯委员所在单位缴纳的会费;

3.     委员、通讯委员所在单位的资助;

4.     开展本专业标准化咨询服务的收入;

5.     标准资料的销售收入;

6.     社会有关方面对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赞助和行业集资。

第三十一条  弹标委经费的使用

1.   弹标委召开会议等活动;

2.   向委员提供资料所需费用;

3.   标准制修、订项目补助;

4.   秘书处活动经费;

5.   标准审查费(标准审查及复审人员);

6.   其他开支,如标准编审费、资料编印和发行费。

第三十二条  秘书处应指派专人对弹标委的经费进行管理。经费的予、决算应由弹标委审定,秘书处应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支出情况报告,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弹标委的国内编号为SAC/TC235。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弹标委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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